以推荐股票为名骗取股民会员费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经事先合谋、分工,注册公司后利用 QQ 发布消息吸引股民,伪装成“销售员”、“股票分析师”、“客服人员”,编造成为普通会员、提升会员等级后提供炒股内幕消息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缴纳会员费等钱款,被害人按照分析、推荐的股票进行炒股后均亏损,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刘某川、王某、商某、逯某

    2013 年 9 月,被告人张某、刘某义经合谋欲采用推荐股票吸引股民加入后骗取会员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后二被告人纠集熟悉相关诈骗方式的被告人卢某共同实施。上述三被告人经商议后确定,由被告人张某、刘某义负责出资,被告人卢某负责具体操作,并约定诈骗所得钱款被告人卢某分 50%,被告人张某、刘某义各分 25%。上述被告人为此注册成立了郑州市莫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购买炒股软件,于 2013 年底、2014 年初招录被告人刘某川、商某担任销售员,支付月基本工资人民 1000 余元、及骗取会员费数额 25%—30% 不等的提成;于 2014 年 2、3 月间招录被告人王某担任股票分析师,支付每月人民币 2000—7000 元不等的工资;于 2014 年 2、3 月间招录被告人逯某担任客服人员,支付每月人民币 1000 余元的工资。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间,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刘某川、王某、商某、逯某等人通过分工,由销售员利用 QQ 与被害人聊天,编造交纳会员费成为普通会员、提升会员等级推荐更高级

    别分析师保证炒股赚钱、许诺竞聘公司总监成功后提供炒股内幕消息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客服人员通过 QQ 账号为被害人推荐由股票分析师分析的股票,被害人按照被告人分析、推荐的股票进行炒股后亏损。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刘某川共骗得人民币 99600 元,被告人逯某、王某、商某共骗得人民币 798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已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 99600 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卢某于 2014 年 8月 6 日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刘某川、逯某、王某、商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62000 元。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刘某川、王某、商某、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张某、刘某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川、王某、商某、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本案被害人损失均已挽回,结合上述情节,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陈某当庭提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以及辩护人顾某某当庭提出被告人刘某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刘某义共同商议决定实施诈骗活动,后联系被告人卢某,由被告人张某、刘某义出资,被告人卢某具体操作,并约定诈骗所得钱款分成比例,通过实施诈骗行为骗得多名被害人钱款达人民币 99600 元,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主要作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刘某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刘某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六、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七、被告人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八、责令被告人刘某川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10000 元,连同扣押在案的卢某、刘某川、王某、商某、逯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七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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