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 4 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重拳打击上市公司大股东清仓式减持行为

  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证监会对 4 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2017 年 10 月 13 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对 4 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 山东墨龙涉及其中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 4 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 1 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 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2 宗内幕交易案。

  1 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 201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 2016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 2016 年 6 月对其子公司增资 3 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63 条、第 65 条、第 67 条、第 68 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 193 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 18 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的罚款。

  1 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中,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 2014 年 9 月 26 日、2017 年 1 月 13 日减持 " 山东墨龙 "1,390 万股、3,000 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 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减持 " 山东墨龙 "750 万股,减持比例为 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 " 山东墨龙 "5,140 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 6.44%。张恩荣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 5% 时,未按照《证券法》第 86 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第 193 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同时,张恩荣系山东墨龙截至 2016 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 2016 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2 月 3 日)内,张恩荣卖出 " 山东墨龙 "3,000 万股,避损金额约 1,625 万元;张云三卖出 " 山东墨龙 "750 万股,避损金额约 1,434 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 202 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 1,625 万元,并处以约 4,877 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 1,434 万元,并处以约 4,303 万元罚款。

  2 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晗及其配偶罗天宇控制使用 " 刘某兰 "" 张某林 " 账户合计买入 " 九有股份 "737,882 股,没有违法所得(截至 2017 年 5 月 8 日,合计亏损 206,529.65 元)。高晗、罗天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 202 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高晗、罗天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是李某某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与李某某为兄妹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志萍与李某某存在通讯联络,李志萍控制使用 " 徐某娥 " 账户买入 " 国旅联合 "6,000 股,没有违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73 条、第 76 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 202 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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